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設計要求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7條
使用電子計算機程式之結構計算,可以設計標準、輸入值、輸出值等能以 符合結構計算規定之資料,代替計算書。但所用電子計算機程式必須先經 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建築機關備案。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有需要時, 應由設計人提供其他方法證明電子計算機程式之確實,作為以後同樣設計 之應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