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基礎構造通則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62條
基礎設計及施工應防護鄰近建築物之安全。設計及施工前均應先調查鄰近 建築物之現況、基礎、地下構造物或設施之位置及構造型式,為防護設施 設計之依據。

前項防護設施,應依本章第六節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章第三節擋土設備 安全措施規定設計施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