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接合設計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538條
接合之受力模式宜簡單明確,傳力方式宜緩和漸變,避免產生應力集中之 現象。接合型式之選用以製作簡單、維護容易為原則,接合處之設計,應 能充分傳遞被接合構材計得之應力,如接合應力未經詳細計算,得依被接 合構材之強度設計之。

接合設計在必要時,應依接合所在位置對整體結構安全影響程度酌予調整 其設計之安全係數或安全因子,以提高結構之安全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