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接合設計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538條
接合之受力模式宜簡單明確,傳力方式宜緩和漸變,避免產生應力集中之 現象。接合型式之選用以製作簡單、維護容易為原則,接合處之設計,應 能充分傳遞被接合構材計得之應力,如接合應力未經詳細計算,得依被接 合構材之強度設計之。

接合設計在必要時,應依接合所在位置對整體結構安全影響程度酌予調整 其設計之安全係數或安全因子,以提高結構之安全性。

第539條
連結結構體與基礎之錨定螺栓,其設計應能抵抗在各種載重組合下,柱端 所承受之拉力、剪力與彎矩,及因橫力產生之彎矩引致之淨拉力分量。

混凝土支承結構設計需安全支承載重,埋入深度應有適當之安全係數或安 全因子,確保埋置強度不致因局部或全部支承混凝土結構之破壞而折減。

第540條
冷軋型鋼構造之接合應考量接合構材及連結物之強度。

冷軋型鋼構造接合以銲接、螺栓及螺絲接合為主;其接合方式及適用範圍 應依設計及施工規範規定,並應考慮接合之偏心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