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耐震設計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50-1條
施工中結構體之支撐及臨時結構物應考慮其耐震性。但設計之地震回歸期 可較短。

施工中建築物遭遇較大地震後,應檢核其構材是否超過彈性限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