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3-1條
建築物構造採用靜力分析方法者,應依左列規定:
一、適用於高度未達五十公尺或未達十五層之規則性建築物。
二、構造物各主軸方向分別所受地震之最小設計水平總橫力V應考慮左列
因素:
(一) 應依工址附近之地震資料及地體構造,以可靠分析方法訂定工址之
地震危害度。
(二) 建築物之用途係數值 (Ⅰ) 如左;建築物種類依規範規定。
1.第一類建築物:地震災害發生後,必須維持機能以救濟大眾之重
要建築物。
I=1.5。
2.第二類建築物:儲存多量具有毒性、爆炸性等危險物品之建築物
。
I=1.5。
3.第三類建築物:由規範指定之公眾使用建築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
建築機關認定之建築物。
I=1.25。
4.第四類建築物:其他一般建築物。
I=1.0。
(三) 應依工址地盤軟硬程度或特殊之地盤條件訂定適當之反應譜。地盤
種類之判定方法依規範規定。使用反應譜時,建築物基本振動周期
得依規範規定之經驗公式計算,或依結構力學方法計算,但設計周
期上限值依規範規定之。
(四) 應依強度設計法載重組合之載重係數,或工作應力法使用之容許應
力調整設計地震力,使有相同的耐震能力。
(五) 計算設計地震力時,可考慮抵抗地震力結構系統之類別、使用結構
材料之種類及韌性設計,確認其韌性容量後,折減設計地震及最大
考量地震地表加速度,以彈性靜力或動力分析進行耐震分析及設計
。各種結構系統之韌性容量及結構系統地震力折減係數依規範規定
。
(六) 計算地震總橫力時,建築物之有效重量應考慮建築物全部靜載重。
至於活動隔間之重量,倉庫、書庫之活載重百分比及水箱、水池等
容器內容物重量亦應計入;其值依規範規定。
(七) 為避免建築物因設計地震力太小,在中小度地震過早降伏,造成使
用上及修復上之困擾,其地震力之大小依規範規定。
三、最小總橫力應豎向分配於構造之各層及屋頂。屋頂外加集中橫力係反
應建築物高振態之效應,其值與建築物基本振動周期有關。地震力之
豎向分配依規範規定。
四、建築物地下各層之設計水平地震力依規範規定。
五、耐震分析時,建築結構之模擬應反映實際情形,並力求幾何形狀之模
擬、質量分布、構材斷面性質與土壤及基礎結構互制等之模擬準確。
六、為考慮質量分布之不確定性,各層質心之位置應考慮由計算所得之位
置偏移。質量偏移量及造成之動態意外扭矩放大的作用依規範規定。
七、地震產生之層間相對側向位移應予限制,以保障非結構體之安全。檢
核層間相對側向位移所使用的地震力、容許之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角及
為避免地震時引起的變形造成鄰棟建築物間之相互碰撞,建築物應留
設適當間隔之數值依規範規定。
八、為使建築物各層具有均勻之極限剪力強度,無顯著弱層存在,應檢核
各層之極限剪力強度。檢核建築物之範圍及檢核後之容許基準依規範
規定。
九、為使建築物具有抵抗垂直向地震之能力,垂直地震力應做適當的考慮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