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耐震設計之特別規定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412-1條
抵抗地震力結構系統內設定為非抵抗水平地震力之構材,其設計應考慮整 體結構系統側向位移之影響,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