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耐震設計之特別規定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407條
結構混凝土建築物之耐震設計,應符合本編第一章第五節之規定。

就地澆置之結構混凝土,為抵抗地震力採韌性設計者,其構材應符合本節 規定在以回歸期四百七十五年之大地震地表加速度作用下,以彈性反應結 構分析所得之構材設計內力未超過其設計強度者,得不受第四百零八條至 第四百十二條規定之限制。

未依前二項規定設計抵抗地震力之結構混凝土,經實驗與分析證明其具有 適當之強度及韌性,使耐震能力等於或超過本節規定者,仍可使用。

第408條
抵抗地震力之就地澆置結構混凝土採韌性設計者,應使其構材在大地震時 能產生所需塑性變形,並應符合左列規定:

一、應考慮在地震時,所有結構與非結構構材間之相互作用對結構之線性 或非線性反應之影響。

二、應考慮韌性設計之撓曲構材、受撓柱、梁柱接頭、結構牆、橫膈版及 桁架應符合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二條之規定。

三、混凝土規定抗壓強度之限制、鋼筋材質與續接及其他設計細節於設計 規範定之。

非抵抗水平地震力之構材,應符合第四百十二條之一規定。

第409條
受撓曲與較小軸力構材之設計應避免在大地震時產生非韌性破壞;其適用 之限制條件、縱向主筋與橫向鋼筋之用量限制、配置與續接、剪力強度要 求等設計細節,於設計規範定之。

第410條
受撓柱之設計應使其在大地震時不致產生非韌性破壞;其適用之限制條件 、強柱弱梁要求、縱向主筋與橫向箍筋之用量限制、配置與續接、剪力強 度要求等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。

第411條
梁柱接頭之設計應可使梁端順利產生塑鉸,接頭不致產生剪力破壞;接頭 內梁主筋之伸展與錨定、橫向鋼筋之配置、剪力設計強度等設計細節於設 計規範定之。

第412條
結構牆、橫膈版及桁架設計為抵抗地震力結構系統之一部分者,其剪力設 計強度、鋼筋之配置、邊界構材等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。

第412-1條
抵抗地震力結構系統內設定為非抵抗水平地震力之構材,其設計應考慮整 體結構系統側向位移之影響,設計細節於設計規範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