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耐震設計之特別規定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408條
抵抗地震力之就地澆置結構混凝土採韌性設計者,應使其構材在大地震時 能產生所需塑性變形,並應符合左列規定:

一、應考慮在地震時,所有結構與非結構構材間之相互作用對結構之線性 或非線性反應之影響。

二、應考慮韌性設計之撓曲構材、受撓柱、梁柱接頭、結構牆、橫膈版及 桁架應符合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二條之規定。

三、混凝土規定抗壓強度之限制、鋼筋材質與續接及其他設計細節於設計 規範定之。

非抵抗水平地震力之構材,應符合第四百十二條之一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