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耐震設計之特別規定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407條
結構混凝土建築物之耐震設計,應符合本編第一章第五節之規定。

就地澆置之結構混凝土,為抵抗地震力採韌性設計者,其構材應符合本節 規定在以回歸期四百七十五年之大地震地表加速度作用下,以彈性反應結 構分析所得之構材設計內力未超過其設計強度者,得不受第四百零八條至 第四百十二條規定之限制。

未依前二項規定設計抵抗地震力之結構混凝土,經實驗與分析證明其具有 適當之強度及韌性,使耐震能力等於或超過本節規定者,仍可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