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設計要求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4條
本編規定之材料容許應力及基土支承力,如將風力或地震力與垂直載重合 併計算時,得增加三分之一。但所得設計結果不得小於僅計算垂直載重之 所得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