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設計要求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3條
建築物構造除垂直載重外,須設計能以承受風力或地震力或其他橫力。風 力與地震力不必同時計入;但需比較兩者,擇其較大者應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