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設計強度及應力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244-1條
鋼結構構架穩定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含斜撐系統構架:構架以斜撐構材、剪力牆或其他等效方法提供足夠 之側向勁度者,其受壓構材之有效長度係數k應採用一‧○。如採用 小於一‧○之k係數,其值需以分析方法求得。多樓層含斜撐系統構 架中之豎向斜撐系統,應以結構分析方法印證其具有足夠之勁度及強 度,以維持構架在載重作用下之側向穩定,防止構架挫屈或傾倒,且 分析時應考量水平位移之效應。

二、無斜撐系統構架:構架依靠剛接之梁柱系統保持側向穩定者,其受壓 構材之有效長度係數k應以分析方法決定之,且其值不得小於一‧○ 。無斜撐系統構架承受載重之分析應考量構架穩定及柱軸向變形之效 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