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加強磚造建築物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165條
加強磚造建築物,指磚結構牆上下均有鋼筋混凝土過梁或基礎,左右均有 鋼筋混凝土加強柱。過梁及加強柱應於磚牆砌造完成後再澆置混凝土。

前項建築物並應符合第四節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