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加強磚造建築物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165條
加強磚造建築物,指磚結構牆上下均有鋼筋混凝土過梁或基礎,左右均有 鋼筋混凝土加強柱。過梁及加強柱應於磚牆砌造完成後再澆置混凝土。

前項建築物並應符合第四節規定。

第166條
二側開口僅上下邊圍束之磚結構牆,其總剖面積不得大於該樓層該方向磚 結構牆總剖面積之二分之一。

第167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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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8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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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9條
鋼筋混凝土加強柱尺寸、主鋼筋與箍筋尺寸、數量及配置等,應符合規範 規定。

第169-1條
磚牆沿加強柱高度方向應配置繫材,連貫磚牆與加強柱,其伸入加強柱與 磚牆之深度及繫材間距,應符合規範規定。

第170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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