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磚造建築物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156-3條
磚造圍牆,為能安全抵抗地震力及風力,應以鋼筋或鐵件補強,下列事項 並應符合規範規定:

一、圍牆高度與其對應之最小厚度。

二、圍牆沿長度方向應設置鋼筋混凝土補強柱或突出壁面之扶壁。

磚造圍牆之基礎應為鋼筋混凝土造連續牆基礎,基礎底面距地表面之最小 距離,應符合規範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