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 磚造建築物 ( 105 年 06 月 07 日)
第156-2條
牆體基礎結構之設計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磚造建築物最下層之牆體底部,應設置可安全支持各牆體並使之互相 連結之鋼筋混凝土造連續牆基礎,並於兩向剛接成整體。但建築物為 平房且地盤堅實者,得使用結構純混凝土造之連續牆基礎。

二、連續牆基礎之頂部寬度不得小於其臨接之牆身厚度,底面寬度應儘量 放寬,使地盤反力小於土壤容許承載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