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
地板、天花板 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31條
建築物最下層居室之實鋪地板,應為厚度九公分以上之混凝土造並在混凝 土與地板面間加設有效防潮層。其為空鋪地板者,應依左列規定:
一、空鋪地板面至少應高出地面四十五公分。
二、地板四週每五公尺至少應有通風孔一處,且須具有對流作用者。
三、空鋪地板下,須進入者應留進入口,或利用活動地板開口進入。
第32條
天花板之淨高度應依左列規定:
一、學校教室不得小於三公尺。
二、其他居室及浴廁不得小於二.一公尺,但高低不同之天花板高度至少 應有一半以上大於二.一公尺,其最低處不得小於一.七公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