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地板、天花板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32條
天花板之淨高度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學校教室不得小於三公尺。

二、其他居室及浴廁不得小於二.一公尺,但高低不同之天花板高度至少 應有一半以上大於二.一公尺,其最低處不得小於一.七公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