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316條
建築物應就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,擇一設 置。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者,其雨水貯留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四;設置 生活雜排水回收利用系統者,其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三 十。

第317條
由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處理後之用水,可使用 於沖廁、景觀、澆灌、灑水、洗車、冷卻水、消防及其他不與人體直接接 觸之用水。

第318條
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利用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者,應符合左列規 定:

一、輸水管線之坡度及管徑設計,應符合建築設備編第二章給水排水系統 及衛生設備之相關規定。

二、雨水供水管路之外觀應為淺綠色,且每隔五公尺標記雨水字樣;生活 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供水管之外觀應為深綠色,且每隔四公尺標記生 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水字樣。

三、所有儲水槽之設計均須覆蓋以防止灰塵、昆蟲等雜物進入;地面開挖 貯水槽時,必須具備預防砂土流入及防止人畜掉入之安全設計。

四、雨水貯留利用設施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,應於明顯處標示雨 水貯留利用設施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之名稱、用途或其他說 明標示,其專用水栓或器材均應有防止誤用之注意標示。

第319條
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之計算及系統設計,應依設計技術規 範辦理。

前項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計技術規範,由中央主管建築 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