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317條
由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處理後之用水,可使用 於沖廁、景觀、澆灌、灑水、洗車、冷卻水、消防及其他不與人體直接接 觸之用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