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緊急進口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108條
建築物在二層以上,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,應設置緊急進口。但面臨道路 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,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 ,不在此限。

前項窗戶或開口寬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‧二公尺以上,或直徑一 公尺以上之圓孔,開口之下緣應距樓地板八十公分以下,且無柵欄,或其 他阻礙物者。

第109條
緊急進口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四公尺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。

二、進口之間隔不得大於四十公尺。

三、進口之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,高度應在一‧二公尺以上。其開口 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八十公分範圍以內。

四、進口應為可自外面開啟或輕易破壞得以進入室內之構造。

五、進口外應設置陽台,其寬度應為一公尺以上,長度四公尺以上。

六、進口位置應於其附近以紅色燈作為標幟,並使人明白其為緊急進口之 標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