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緊急進口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108條
建築物在二層以上,第十層以下之各樓層,應設置緊急進口。但面臨道路 或寬度四公尺以上之通路,且各層之外牆每十公尺設有窗戶或其他開口者 ,不在此限。

前項窗戶或開口寬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及高度一‧二公尺以上,或直徑一 公尺以上之圓孔,開口之下緣應距樓地板八十公分以下,且無柵欄,或其 他阻礙物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