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停車空間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62條
停車空間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停車空間及出入車道應有適當之舖築。

二、停車空間設置戶外空氣之窗戶或開口,其有效通風面積不得小於該層 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或依規定設置機械通風設備。

三、供停車空間之樓層淨高,不得小於二‧一公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