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停車空間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61條
車道之寬度、坡度及曲線半徑應依下列規定:

一、車道之寬度:

(一)單車道寬度應為三點五公尺以上。

(二)雙車道寬度應為五點五公尺以上。

(三)停車位角度超過六十度者,其停車位前方應留設深六公尺,寬五公 尺以上之空間。

二、車道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六,其表面應用粗面或其他不滑之材料。

三、車道之內側曲線半徑應為五公尺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