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停車空間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60條
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,規定如下:

一、每輛停車位為寬二點五公尺,長五點五公尺。但停車位角度在三十度 以下者,停車位長度為六公尺。大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四公尺,長十 二點四公尺。

二、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,其五分之一車位數,每輛停車位寬度得寬減二 十公分。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,不得寬減,且寬度寬減之停車位 不得連續設置。

三、機械停車位每輛為寬二點五公尺,長五點五公尺,淨高一點八公尺以 上。但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部分,寬得為二點二公尺,淨高為一點六 公尺以上。

四、設置汽車昇降機,應留設寬三點五公尺以上、長五點七公尺以上之昇 降機道。

五、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,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 空間應設汽車車道(坡道)。

六、車道供雙向通行且服務車位數未達五十輛者,得為單車道寬度;五十 輛以上者,自第五十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 路寬度,應為雙車道寬度。但汽車進口及出口分別設置且供單向通行 者,其進口及出口得為單車道寬度。

七、實施容積管制地區,每輛停車空間(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)換算容積 之樓地板面積,最大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尺。

前項機械停車設備之規範,由內政部另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