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日照、採光、通風、節約能源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44條
自然通風設備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應具有防雨、防蟲作用之進風口,排風口及排風管道。

二、排風管道應以不燃材料建造,管道應儘可能豎立並直通戶外。除頂部 及一個排風口外,不得另設其他開口,一般居室及無窗居室之排風管 有效斷面積不得小於左列公式之計算值; Af Av=──── 250√h 其中Av :排風管之有效斷面積,單位為平方公尺。 Af :居室之樓地板面積 (該居室設有其他有效通風開口時應為該居 室樓地板面積減去有效通風面積二十倍後之差) ,單位為平方 公尺。 h :自進風口中心量至排風管頂部出口中心之高度,單位為公尺。

三、進風口及排風口之有效面積不得小於排風管之有效斷面積。

四、進風口之位置應設於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部份,並開向與空氣直 流通之空間。

五、排風口之位置應設於天花板下八十公分範圍內,並經常開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