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一般設計通則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232條
高層建築物應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,供人員出入、上下車輛 及裝卸貨物,緩衝空間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,長度不得小於十二公尺,其 設有頂蓋者,頂蓋淨高度不得小於三公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