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
一般設計通則
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229條
高層建築物應自建築線及地界線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。但建築物高度 在五十公尺以下部分得免退縮。
落物曲線距離為建築物各該部分至基地地面高度平方根之二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