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無障礙建築物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167-6條
建築物依法設有停車空間者,除使用類組為 H-2 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外, 其無障礙停車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: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停車空間總數量(輛) │無障礙停車位數量(輛)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五十以下 │一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五十一至一百 │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一百零一至一百五十 │三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一百五十一至二百 │四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二百零一至二百五十 │五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二百五十一至三百 │六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三百零一至三百五十 │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三百五十一至四百 │八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四百零一至四百五十 │九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四百五十一至五百 │十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五百零一至五百五十 │十一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超過五百五十輛停車位者,超過部分每增加五十輛,應增加一輛無障│ │礙停車位;不足五十輛,以五十輛計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H-2 組住宅或集合住宅,其無障礙停車位數量不得少 於下表規定: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停車空間總數量(輛) │無障礙停車位數量(輛)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五十以下 │一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五十一至一百五十 │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一百五十一至二百五十 │三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二百五十一至三百五十 │四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三百五十一至四百五十 │五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四百五十一至五百五十 │六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超過五百五十輛停車位者,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輛,應增加一輛無障│ │礙停車位;不足一百輛,以一百輛計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