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41條
防空避難設備之附建標準依下列規定:
一、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,其層數在六層以上者,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
。
二、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:
(一)供戲院、電影院、歌廳、舞廳及演藝場等使用者,按建築面積全部
附建。
(二)供學校使用之建築物,按其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容納使用人數每人零
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,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。並應就實際情
形於基地內合理配置,且校舍或居室任一點至最近之避難設備步行
距離,不得超過三百公尺。
(三)供工廠使用之建築物,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,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
,或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等之設廠
人數每人零點七五平方公尺計算,整體規劃附建防空避難設備。
(四)供其他公眾使用之建築物,其層數在五層以上者,按建築面積全部
附建。
前項建築物樓層數之計算,不包括整層依獎勵增設停車空間規定設置停車
空間之樓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