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防空避難設備通則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140條
凡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適用地區,有新建、增建、改建或變更用途 行為之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,應依本編第一百四十一條附建標準 之規定設置防空避難設備。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:

一、建築物變更用途後應附建之標準與原用途相同或較寬者。

二、依本條指定為適用地區以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垂直方向增建者。

三、建築基地周圍一百五十公尺範圍內之地形,有可供全體人員避難使用 之處所,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同警察機關勘察屬實者。

四、其他特殊用途之建築物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