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消防設備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115條
建築物依左列規定設置警報設備。其受信機 (器) 並應集中管理,設於總 機室或值日室。但依本規則設有自動撒水設備之樓層,免設警報設備。

一、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在左列規定樓層之適當地點設置之: (一) 地下層或無開口之樓層或第六層以上之樓層,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三○○平方公尺以上者。 (二) 第五層以下之樓層,供本編第一一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使用,各層 之樓地板面積在三○○平方公尺以上者。但零售市場、寄宿舍、集 合住宅應為五○○平方公尺以上:第五款至第九款使用各層之樓地 板面積在五○○公尺以上者:第九款之其他工作場所在一、○○○ 平方公尺以上者。

二、手動報警設備:第三層以上,各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二○○平方公尺以 上,且未裝設自動警報設備之樓層,應依建築設備編規定設置之。

三、廣播設備:第六層以上(集合住宅除外),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樓 層,應裝設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