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 消防設備 ( 107 年 03 月 27 日)
第113條
建築物應按左列用途分類分別設置滅火設備、警報設備及標示設備,應設 置之數量及構造應依建築設備編之規定:

一、第一類:戲院、電影院、歌廳、演藝場及集會堂等。

二、第二類:夜總會、舞廳、酒家、遊藝場、酒吧、咖啡廳、茶室等。

三、第三類:旅館、餐廳、飲食店、商場、超級市場、零售市場等。

四、第四類:招待所 (限於有寢室客房者) 寄宿舍、集合住宅、醫院、療 養院、養老院、兒童福利設施、幼稚園、盲啞學校等。

五、第五類:學校補習班、圖書館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、陳列館等。

六、第六類:公共浴室。

七、第七類:工廠、電影攝影場、電視播送室、電信機器室。

八、第八類:車站、飛機場大廈、汽車庫、飛機庫、危險物品貯藏庫等, 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等。

九、第九類:辦公廳、證券交易所、倉庫及其他工作場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