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師法  附則 ( 103 年 01 月 15 日)
第57條
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

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四條,其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;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,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