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師法  附則 ( 103 年 01 月 15 日)
第54條
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建築師考試。

前項考試及格領有建築師證書之外國人,在中華民國執行建築師業務,應 經內政部之許可,並應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及建築師公會章程及章則。

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開業為建築師者,其有關業務上所用之文件、圖 說,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