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業法  公會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46條
營造業於本法施行前,已設立公會,而其組織或名稱與本法規定不相符者 ,應於本法施行後,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,變更其名稱;其理事、 監事得擔任至任期屆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