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業法  監督及管理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44條
營造業承攬工程,如定作人定有承攬資格者,應受其規定之限制。

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,不得交由評鑑為第三級之綜合營造業或專 業營造業承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