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業法  監督及管理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41條
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、查驗或驗收工程時,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 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,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、查驗或驗收文件上 簽名或蓋章。

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,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對該工程應不予勘驗、查驗或 驗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