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法  罰則 ( 100 年 01 月 05 日)
第95-1條
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,處建築物所有權人、使用人 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善或補 辦,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;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 部分。

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,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;其為公 司組織者,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。

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,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;其為公司組織者,處罰其負 責人及行為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