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法  罰則 ( 100 年 01 月 05 日)
第94條
依本法規定停止使用或封閉之建築物,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;未經許可 擅自使用經制止不從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