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法  罰則 ( 100 年 01 月 05 日)
第93條
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,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;未經許可擅自復 工經制止不從者,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,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