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法  罰則 ( 100 年 01 月 05 日)
第88條
違反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各條規定之一者,處其承造人或監造人三千 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,並令其限期修改;逾期不遵從者,得強制拆 除其建築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