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法  罰則 ( 100 年 01 月 05 日)
第87條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處起造人、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, 並勒令補辦手續;必要時,並得勒令停工。 一、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,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。 二、建築執照遺失未依第四十條規定,登報作廢,申請補發者。 三、逾建築期限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,申請展期者。 四、逾開工期限未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,申請展期者。 五、變更起造人、承造人、監造人或工程中止或廢止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一 項規定,申請備案者。 六、中止之工程可供使用部分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,辦理變更設計 ,申請使用者。 七、未依第五十六條規定,按時申報勘驗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