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 ( 90 年 12 月 31 日)
第8條
共同清理機構之營運登記證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核准字號、日期。

二、機構名稱及地址。

三、負責人姓名、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。

四、場 (廠) 地點。

五、清除、處理廢棄物之種類、數量、處理方法、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 點。

六、有效期限。

七、其他經內政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登載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