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 許可及登記 ( 92 年 07 月 02 日)
第8條
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,應經主管機關許可,始得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 記;經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,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領得工程技術顧問公 司登記證,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 (以下簡稱全國商業同 業公會) 或地方同業公會後,始得營業。

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取得許可後,應於三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及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;屆期未辦理者,由主管機 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,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。但有正當理由者,得申 請展延一次,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。

外國公司於我國從事第三條所定業務者,應經主管機關許可,及經公司登 記主管機關認許及辦理分公司登記,並於領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工程技術顧 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,始得營業。

前項許可、認許、分公司登記、核發登記證及其管理,應依本條例、我國 相關法令及我國所締結之相關條約或協定辦理。

第9條
經營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,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具下列文件,向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:

一、負責人之住居所證明文件影本一份;在臺無住居所者,並應檢具其在 臺指定代理人之地址。

二、預定之董事、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名冊。

三、預定執業技師名冊及其得執行業務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。

四、預定營業範圍。

五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。

第10條
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,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具下 列文件,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:

一、許可文件及公司設立登記文件影本各一份。

二、董事、監察人、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名冊。

三、負責工程技術業務之經理人或工程技術部門負責人名冊。

四、執業技師名冊及其經公證或認證之受聘同意書影本各一份。但董事長 或代表人、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經理人得免檢具受聘同意書。

五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。

第11條
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申請許可或核發登記證,經主管機關審查不合規定,其 得補正者,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補正;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 完全者,駁回其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