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 附則 ( 92 年 07 月 02 日)
第38條
依本條例規定應檢具之各類證明文件屬外文者,其證明文件應經當地公證 或認證機構公證或認證,並附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或其 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或驗證之中文譯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