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 附則 ( 92 年 07 月 02 日)
第36條
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立之公司,其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第三條所定業務,且 未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者,應自本條例施行 之日起六個月內,依本條例規定,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核發工程技術顧 問公司登記證;屆期未辦理者,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 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