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 管理 ( 92 年 07 月 02 日)
第21條
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,檢具主管機關規定之 年度業務報告書,送主管機關備查。

前項報告書,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據實填寫,並自提出報告之日起,至少 保存十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