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 管理 ( 92 年 07 月 02 日)
第15條
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其登記證之記載事項、董事、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 東有變更者,應於變更事由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,檢具相關證明文件, 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。經主管機關許可後,應於十五日內向公司登記 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。

前項屬登記證記載事項之變更者,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,應於十五日內 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。前項變更許可之有效期限 為三個月;屆期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變更許可,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。

但有正當理由者,得申請展延一次,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。

監察人或執業技師有異動時,應於異動事由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,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,報請主管機關變更監察人或執業技師名冊。